一.民間機構應負擔及回饋事項
(一)土地租金:
民間機構應給付被授權機關租金。其租金數額應通盤考量被授權機關所交付之基地範圍租金、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負擔等因素(詳參契約草案附件【租賃契約】)。
(二)權利金:
1.開發權利金:民間機構應於整建營運契約簽訂後14日內,繳付開
發權利金100萬元。
2.變動權利金:以年營業額為計算標準,分3級距計算:
(1)年營業額5000萬元以下部分,以1%計收。
(2)年營業額超過5000萬元至8000萬元部分,以2%計收。
(3)年營業額超過8000萬元以上部分,以5%計收。
(4)變動權利金應於次年度元月底前一次繳付。
(三)稅捐及相關費用:民間機構於契約期間內,應負擔下列各項費 用:
(1)除地價稅、房屋稅外,其餘各項稅捐、規費、罰鍰,以及維修 、行銷、人事等及其他因營業而增加之費用。
(2)點交完成後,各項清潔、維護、保養、保管、保險、水電、瓦 斯、保全及其他費用。
(四)回饋事項:民間機構應提供下列回饋計畫
1.依本申請須知規定,於收取水電費、清潔費後,提供演藝廳、文 化廣場供被授權機關優先使用。
2.演藝廳每年應辦理至少112場之表演場次,由被授權機關辦理100 場,民間機構至少負擔12場。民間機構於被授權機關辦理100場 次表演時,應提供至少二人協助場地之相關事宜。
3.民間機構至遲應於每季最後一個月前,提送次季表演內容供被授 權機關審查,並應照審查結果辦理。
4.經註冊之客家團體或個人(需提示政府立案之客屬單位推薦或背 書文件)、或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於本基地空間舉行會議 、生日宴會或婚禮者,民間機構應給予九折優惠。
5.民間機構同意提供三名人員供被授權機關統籌管理,每天(含例 假日)清掃高雄市新客家文化園區四小時,清掃範圍不包括委外 範圍、客家文物館、客委會行政管理中心、安宜里活動中心及私 人建物。
(五)被授權機關於本基地範圍內如有施工之必要,民間機構須無條 件配合工程之進行,並不得有任何阻礙工程進行之行為。
二.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 :
(一)被授權機關承諾事項:
1.被授權機關應於整建營運契約簽訂後,將本基地及相關建物、高雄市新客家文化園區整建營運案-申請須知 8設施,點交予民間機構使用。
2.被授權機關對於整建營運契約未盡事宜,願基於兼顧雙方權益之立場與民間機構共謀解決方法,以促使本案之圓滿成功。
3.被授權機關應訂定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若經被授權機關評定民間機構之營運績效良好,經民間機構提出申請後,被授權機關得依促參法第54條規定,於營運期滿優先與該民間機構議約,委託其繼續營運。續約年限每次以不逾5年為限。
(二)被授權機關協助事項 :
1.相關證照申請或許可:協助民間機構取得相關證照或許可。
2.公共設備申設:協助民間機構協調用水、用電、瓦斯、電信及通訊等公用設備之申請。
3.被授權機關應協助爭取高雄捷運後驛站至本基地之接駁公車, 並應協助爭取於本基地設置公共自行車租賃站。
4.被授權機關應儘量利用乙方收費範圍辦理活動,並應鼓勵各級單位儘量利用民間機構收費範圍辦理中小型活動。
5.民間機構於收費範圍辦理農特產品銷售,如有需農委會補助或協助事項者,被授權機關應協調相關機關協助辦理。
6.被授權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民間機構不得因被授權機關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被授權機關應負違約或賠償責任。 |